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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勞工安全衛生事故:向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請求。
四、刑事犯罪事故:向經刑事判決確定者請求。
五、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五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勞工安全衛生事故:向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請求。
四、刑事犯罪事故:向經刑事判決確定者請求。
五、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五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健保之立法意旨在於照顧國民健康,提供疾病、生育、傷害事故發生時,是切之醫療照顧,但原條文對於應負起責任之第三人,例如: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等,及認為不應由全民買單,故授予保險人代位行使損害請求權,此於本法第一條訂有明文。
二、惟查,其他應由第三人負責之損害請求權樣態卻漏列於本法中,致使理應由依法負有預防責任,或甚至依法應補償被保險人醫療成本(支出)者,例如:違反勞工安權衛生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亦或者刑事犯罪者,卻因漏列此等代位求償樣態,而使全民被迫替違法雇主(事業單位)或犯罪者支付高額醫療成本,而保險人卻不能代位行使損害請求權,嚴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三、爰此,特增修第三項、第四項文字,其餘酌予修正款次文字。
二、惟查,其他應由第三人負責之損害請求權樣態卻漏列於本法中,致使理應由依法負有預防責任,或甚至依法應補償被保險人醫療成本(支出)者,例如:違反勞工安權衛生法之雇主或事業單位,亦或者刑事犯罪者,卻因漏列此等代位求償樣態,而使全民被迫替違法雇主(事業單位)或犯罪者支付高額醫療成本,而保險人卻不能代位行使損害請求權,嚴重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三、爰此,特增修第三項、第四項文字,其餘酌予修正款次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