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蔣乃辛等34人 101/03/16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基本保障金額、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一款之加計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元月一日起,每四年調整一次。
前項之調整,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外,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建立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之制度化調整機制,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本次基本保障及加計金額之調整,自一百零一年元月一日起,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每四年調整一次,但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以達持續照顧經濟弱勢勞工之立法意旨。

二、本法所定年金基本保障及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係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調整,至其他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機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爰修正移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