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文等19人 101/03/16 提案版本
第八條之一
委員提出之議案,經送程序委員會逾一個月未能提報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者,經黨團提議或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自程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委員提案權,及避免因多數黨於程序委員會不正當之杯葛,戕害立法委員之提案權,爰新增本條文。
第八條之二
委員提出之議案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逾二個月者,經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應將該案逕付二讀列入下一次議事日程,提付討論。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少數委員提案遭多數長期杯葛,而永無見天日,故經提案,該議案可逕付二讀列院會議程提交討論。

三、避免委員會法案堆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