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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黃昭順等28人 101/03/02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下列項目之費用不在本保險給付範圍: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因乳癌病變造成乳房切除者實施乳房重建手術則不在此限)
四、成藥、醫師指示用藥。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三款修正。

二、乳房重建手術造成乳癌病變之乳房切除者經濟上嚴重負擔,建議應排除乳癌病變造成乳房切除之乳房重建手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