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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照案通過)
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勞工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均應休假。
立法說明
學校教育攸關階級流動與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明定,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國家應立法保障勞工家長平等參與學校教育的基本權利,爰由國家保障勞工家長帶薪公假出席國民教育階段子女之學校家長日,以確保教育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