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無黨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100/11/04 提案版本
第三條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地方民意代表每月應支給之研究費,不得超過下列標準:

一、直轄市議會議長:參照直轄市長月俸及公費。

二、直轄市議會副議長:參照直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三、直轄市議會議員:參照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縣(市)議會議長:參照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五、縣(市)議會副議長:參照副縣(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六、縣(市)議會議員:參照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簡任第十一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七、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參照鄉(鎮、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八、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參照縣轄市副市長本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

九、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參照鄉(鎮、市)公所單位主管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及專業加給。

前項所稱專業加給,係指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
立法說明
修訂本條例第三條以落實本條例之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