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偉哲等16人 100/11/04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我國酒駕肇事發生傷亡人數並未因九十七年修正本條之後降低,反有逐年增加的趨勢,顯見原條文對於酒駕遏止效力仍有不足。

三、為有效遏止酒醉(後)駕車肇事發生率,參考本章其他條文之刑責,增訂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刑責,以期有效規範國人,避免發生酒駕肇事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