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余天等17人 100/10/28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明訂只要酒駕即應受國家法律制裁,並新增因酒駕而致人於死、致人於重傷、致人於傷之刑度。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前項情形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為預防因酒駕所造成不幸事件之發生,以及有效保障公共安全,新增因酒駕肇事逃逸而致人於死傷者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