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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五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一一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等情節重大過失者,處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人拒絕測試,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送由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五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一一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六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重傷、死亡等情節重大過失者,處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人拒絕測試,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送由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符合第一項至第三項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至四項新增。
二、根據警察大學交通所蔡中志教授研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約兩瓶啤酒)其肇事率為一般的兩倍,且會有複雜技巧障礙及駕駛能力變差之情況出現;達0.40毫克(約3瓶啤酒)其肇事率為一般的六倍,且會有感覺障礙;達0.55毫克時(約4瓶啤酒)其肇事率為10倍,平衡感與判斷力皆產生障礙。
三、目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後駕車違規罰鍰標準約如下,於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未滿0.08者罰鍰15,000至30,000;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4以上未滿0.5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8未滿0.11者罰鍰30,00至45,000;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55毫克以上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11以上罰鍰45,00至60,000。同時依情節吊扣或吊銷駕照。
四、爰此,本席等認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明知此作為可能影響其行為能力,而造成他人損失,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應視為蓄意,故應加重其刑責,以示懲戒並嚇阻酒駕案件持續發生。
二、根據警察大學交通所蔡中志教授研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約兩瓶啤酒)其肇事率為一般的兩倍,且會有複雜技巧障礙及駕駛能力變差之情況出現;達0.40毫克(約3瓶啤酒)其肇事率為一般的六倍,且會有感覺障礙;達0.55毫克時(約4瓶啤酒)其肇事率為10倍,平衡感與判斷力皆產生障礙。
三、目前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酒後駕車違規罰鍰標準約如下,於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未滿0.4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5未滿0.08者罰鍰15,000至30,000;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4以上未滿0.5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08未滿0.11者罰鍰30,00至45,000;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0.55毫克以上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0.11以上罰鍰45,00至60,000。同時依情節吊扣或吊銷駕照。
四、爰此,本席等認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明知此作為可能影響其行為能力,而造成他人損失,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應視為蓄意,故應加重其刑責,以示懲戒並嚇阻酒駕案件持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