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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汝芬等20人 100/09/16 提案版本
第五十八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立法說明
經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明定勞工新制退休金及各種勞工保險給付,均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而基於保障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及勞工法律規範之一致性,有將勞工舊制退休金亦明定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