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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涂醒哲等17人 100/06/10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三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四、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前項第四款所規定年齡,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標準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四十五歲。
立法說明
勞動基準法2009年4月22日之修正,係為了因應國民的建康與長壽,可延長退休年齡,但對身心障礙者卻是更大的障礙,爰此本席提案縮短他們可以退休的年齡與年資,針對身心障礙者制定提早退休年齡,自請退休部份修訂為,年滿50歲,或年資滿10年,得申請退休,則50歲或65歲退休,讓主動權交給瞭解自己體能、體力的身心障礙當事人,衡量自身情況後再做決定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