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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錦隆等17人 100/06/03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符合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但雇主或自營業主眷屬之保險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查雇主或自營業主本人之保險額規定最低為34,800元,保費最低為1,800元。

二、但雇主或自營業主之配偶、父母及子女依本條規定,必須連同雇主或自營業主辦理投保。保費也與雇主一樣,因此雇主或自營業主為其配偶、父母及2位子女投保者,月繳保費高達每月10,800元,當然不合理。

三、因此,應規定雇主或自營業主眷屬之保險不必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以符公平



四、爰增訂本條但表:但雇主或自營業主眷屬之保險費比照受雇者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