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明溱等29人 100/06/03 提案版本
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屢屢傳出地下錢莊業者乘民眾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狀況,以重利貸與金錢,讓民眾復出數倍於本金之利息,而一旦借款人還不出錢時,則動輒以暴力或恐嚇要脅,致使逼死債務人或債務人攜子女自殺之悲劇一再發生。因此,有必要加重刑期與罰金,以遏阻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行為歪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