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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蔣乃辛等27人 100/05/20 提案版本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
立法說明
增設第九款,於行政院轄下增設二級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掌國內核能政策規劃、核能安全管制、輻射安全管理以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等專業性業務,保障國人生命安全免受核災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