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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社會工作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立法說明
一、社會工作師係指經通過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依社會工作師法請領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截至98年底,全國一般病床總病床數為98,875床,依據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全國將近有一千位社工人員於醫療機構中執行業務。
二、截至98年底,全國一般病床總病床數為98,875床,依據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全國將近有一千位社工人員於醫療機構中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