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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煌瑯等16人 100/05/20 提案版本
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係指下列典籍所載處方中用於中醫預防、診斷、治療及減輕疾病之藥品:

一、醫宗金鑑。

二、醫方集解。

三、本草綱目。

四、本草拾遺。

五、本草備要。

六、中國醫學大辭典。

七、中國藥學大辭典。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典籍。

本法所稱中藥材,係指經過炮製之飲片。

前項炮製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修正藥事法增列第六條之一,明確中藥定義,俾區隔「中藥」及「生藥」的概念,以利於對中草藥的加以進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