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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本法所稱中藥,係指下列典籍所載處方中用於中醫預防、診斷、治療及減輕疾病之藥品:
一、醫宗金鑑。
二、醫方集解。
三、本草綱目。
四、本草拾遺。
五、本草備要。
六、中國醫學大辭典。
七、中國藥學大辭典。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典籍。
本法所稱中藥材,係指經過炮製之飲片。
前項炮製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醫宗金鑑。
二、醫方集解。
三、本草綱目。
四、本草拾遺。
五、本草備要。
六、中國醫學大辭典。
七、中國藥學大辭典。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典籍。
本法所稱中藥材,係指經過炮製之飲片。
前項炮製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修正藥事法增列第六條之一,明確中藥定義,俾區隔「中藥」及「生藥」的概念,以利於對中草藥的加以進口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