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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其他名稱
: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舉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提案人:
丁守中
劉盛良
蔡錦隆
陳淑慧
盧秀燕
連署人:
侯彩鳳
翁重鈞
林明溱
朱鳳芝
陳根德
楊仁福
洪秀柱
吳清池
紀國棟
蔣孝嚴
江義雄
江玲君
楊瓊瓔
黃義交
蔡正元
顏清標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劉盛良、蔡錦隆、陳淑慧、盧秀燕等21人,鑒於全世界一九五個國家中,有一七八個國家公民投票權為十八歲。我國青年年滿十八歲在刑法上須負完全的刑事責任、兵役法第三條規定男子滿十八歲就要盡服兵役的義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亦規定人民年滿十八歲可應考試、服公職。國民卻至二十歲才有投票權,致使介於十八至二十歲間之國民僅能盡義務,卻無法享受公民投票權利。特此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降低公民權至十八歲,使青年人可及早參與政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