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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9人 100/05/13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管理,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支給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
立法說明
一、新增本條第三項。

二、鑑於職務性質與消防人員相近之警察人員其警勤加給一級已於民國93年依照原加給額度增加60%,調整為新台幣13496元。然而,原本危險加給一級數額相同、工作危險度更高之消防外勤人員仍未見調整,爰增訂本條內容,明訂消防人員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其數額應與警察人員一級警勤加給相同,以保障消防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