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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樟等19人 100/05/13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或登記為其助選之幹部,發生被槍擊、綁架、傷害等重大治安事件,或發生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土石流、核能災變等重大災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選舉期間重大治安事件及天災之認定標準及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之重行選舉,於公告停止選舉前取得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完成連署證明書,於重行選舉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二項,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一或登記為其助選之幹部,於選舉期間發生被槍擊、綁架、傷害等重大治安事件,或選舉期間發生地震、海嘯、洪水、暴雨、土石流、核能災變等重大災害,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二、相關重大治安事件及重大災害認定標準及辦法,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三、近來暴力介入各級公職人員選舉之情事時有所聞,尤其重大治安事件如:槍擊、暗殺、綁架候選人或主要助選幹部等,都直接或間接影響了選舉結果,不但影響候選人權益更導致不公及社會對立。

四、全球氣候變遷及異常,世界各地天災不斷,日前日本發生規模9.0強震及海嘯侵襲與核能災變、紐西蘭發生規模6.3強震、澳洲大洪水,而我國也曾在1999年9月21日發生規模7.3之強震,皆導致重大災情及傷亡,若此嚴重天災發生在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不但將使民眾無心甚至無法投票,民意無法忠實反應而影響選舉結果,更將影響救災進度。因此,選舉期間重大天災發生,實有必要立即停止並定期重行選舉。

五、總統、副總統選舉關係未來國家領導人及國家政權之更迭,更牽引國家之興衰,為遏止惡質暴力選風、有心人士企圖操作選舉或重大天災影響選舉結果,故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期間,遇重大天災及重大危安事件,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停止選舉,並定期重新選舉,以維選舉公平。

六、將原第二項,依前項改為依前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