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丁守中等25人 100/05/06 提案版本
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