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明溱等21人 100/05/06 提案版本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關於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便已處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準詐欺罪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觀諸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卻只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過輕,不符比例原則,因此造成詐騙集團及下游車手一再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