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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高志鵬等22人 100/04/29 提案版本
第七條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物關務作業及課稅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文中有關加工出口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以「比照進口貨品方式處理」之規定過於簡單,缺乏明確性,故參考「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與「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立法方式,強化本條文規範之明確性,以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