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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
環境影響評估法
其他名稱
:環評法
提案人:
許添財
連署人:
江義雄
盧嘉辰
林岱樺
費鴻泰
薛凌
郭素春
柯建銘
黃偉哲
陳節如
孔文吉
林德福
黃淑英
涂醒哲
彭紹瑾
盧秀燕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6人,為讓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能迅速有效,且讓環境科學、社會學與政治合併考量,發揮責任政治的機制,建議環境影響評估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升為行政院,以發揮事權統一、迅速、負責之功能,爰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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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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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等16人
100/04/22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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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必須由政府依據科學數據研析、審查、整合各機關事權後,提出負責任的政治主張,以說服民眾,才能迅速有效地發揮環評之功能。
二、上述理由適用於各級政府,因此,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應修正為行政院。
設定比較對象: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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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等16人|100/04/22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