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27人 100/04/15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應接受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引導及管制)
(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應接受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引導及管制) 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
核子事故發生時,緊急應變計畫區內人員之行動及民生物資之進出,應依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引導及管制。
核子事故發生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以內人員之行動與撤離相關辦法由央主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我國北部核電廠距台北市的距離約為三十公里,此一距離亦為日本福島核電廠災區居民的撤離範圍,爰參照日本經驗,以核子反應器及相關設施為中心半徑三十公里作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之範圍,並請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以利核子事故緊急應變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