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蔣乃辛等20人 100/04/08 提案版本
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幼稚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兒童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稚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各該年度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前項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說明
為落實各級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更臻完整,明定公私立幼稚園之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對象、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以辦法定之,且其投保所需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以為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