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00/03/25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00/03/2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三條之一
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幼稚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職員之薪資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增收入額度,不計入前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一點五算定之金額,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專用於提升幼稚教育及國民教育品質。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照案通過)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