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乃辛等29人 100/03/25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之一
消費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保障民眾權益,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營業。

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消費場所經營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且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投保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致災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