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提案人:
黃義交
江玲君
紀國棟
連署人:
盧嘉辰
簡東明
李復興
江義雄
郭素春
蔡錦隆
李明星
林郁方
孫大千
邱毅
陳淑慧
丁守中
劉盛良
林明溱
許舒博
林鴻池
馬文君
張顯耀
李鴻鈞
楊麗環
蕭景田
鍾紹和
鄭金玲
洪秀柱
蔡正元
羅淑蕾
李慶華
林德福
黃昭順
蔣乃辛
趙麗雲
陳秀卿
朱鳳芝
吳清池
帥化民
盧秀燕
侯彩鳳
徐少萍
孔文吉
王進士
提案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黃義交、江玲君、紀國棟等43人,有鑒於近十餘年來,公私部門(購買端)在購買宣傳廣告時,為求擴大效果,頗多將廣告目的製作成節目或新聞報導形式呈現,此類刻意「創造性」之模糊,常使觀眾與讀者滋生混淆;而就付費之消費者而言,其所閱讀之內容含有魚目混珠,成份標示不清之資訊,不啻對其消費權益之不當剝奪! 其中,尤以公部門機關單位所進行之置入性行銷其採購經費係以全國人民納稅繳納之稅金,經由隱藏式宣傳之形式,對民眾進行「潛移默化」之植入,特別與現代化國家之規範,大相逕庭,實有必要加以法律導正。然而,各級政府在處理諸如國家安全、災難防救、流行疫病防治,或提供與人民權利義務相關服務等公務目的事項時,仍需藉由廣告渠道加以傳播宣導,是以公部門之廣告,除了為特定個人形象或政績吹噓之部分應明訂禁止外,上述其他各項公益目的之廣告,仍有必要給予預算經費加以支持。基上所述原則,本席等並參酌美國政府審計局(G.A.Office)綜合撥款法之精神,增訂「預算法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希藉由對政府機關單位(購買端)之明確規範,導正廣告置入性行銷可能造成之不良效應。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預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