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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杰等36人 100/02/22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立法說明
一、我國於89年10月03日公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並於90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將近十個年頭,國人已習慣週休二日的生活模式。

二、而本法於89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之立法理由:為落實勞工實施週休二日及推動未來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將原條文中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之規定,修改為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三、因此,為使勞工同享社會進步之果實,爰修訂本條,明定雙週工時八十小時,以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