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0/05/11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科技部組織法
(照案通過)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科技研究發展政策。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三、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四、支援學術研究。
、支援學術研究及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五、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六、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規劃核能安全政策管制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修正通過)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須具複合災害防救相關科技專長;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修正通過)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及管制事項。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管制事項及推動核能安全科技研究發展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