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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照案通過)
科技部為辦理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照案通過)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科技研究發展政策。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
三、作業基金財務之規劃、調度及稽核。
四、支援學術研究。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安全防護。
六、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照案通過)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照案通過)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照案通過)
一、核能安全署:規劃與執行核能安全及管制事項。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二、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四、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照案通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