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0/01/07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之一
(預算執行之禁止)

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成立之法人及政府轉投資事業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編製及執行政策宣傳預算時,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亦不得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之置入性行銷行為。
各機關執行政策宣導廣告預算應載明機關名稱,並明確標示其為廣告。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維基百科定義置入性行銷(Placement marketing,又名置入式行銷),或稱為產品置入(Product placement),是指刻意將行銷事物以巧妙的手法置入既存媒體,以期藉由既存媒體的曝光率來達成廣告效果。行銷事物和既存媒體不一定相關,一般閱聽人也不一定能察覺其為一種行銷手段。

三、政府執行政策宣傳預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或進行含有政治性目的之置入性行銷嚴重違反行政中立、侵害新聞自由並危害人民權益,是一種隱性的管制新聞手段,故應於本法中明令加以禁止。

四、行政院新聞局業已提出所謂「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未來政府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採購平面媒體通路時,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首長自我宣傳及相關業配新聞。採購電子媒體通路時,不得採購新聞報導、新聞專輯、新聞出機、跑馬訊息、新聞節目配合等置入性行銷項目,亦不得進行其它含有政治性目的之置入性行銷,故應將其明確入法,以宣誓政府之決心。

五、受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如海基會)或公營企業(如台電、中油)及政府轉投資事業等亦常為配合政府政策宣傳進行置入性行銷,或為特定政治目的(如建國100年、ECFA、花博等)而進行置入性行銷行為,有必要一併納入規範,以求周延。

六、政策執行所需之政令宣導、廣告應採明示揭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