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章
童工、女工
年少者、女性之勞動保護
立法說明
一、我國關於年少者勞動保護之立法與外國不同之處在於未區分兒童與少年,而區分之實益乃在可對不同年齡層予以不同程度的保護。因為十五歲以下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身體發育及智能發育的成熟度有別,工作性質、工作時間、夜間工作等勞動條件上宜依年齡差異予以分別規定。
二、本章對於年少者之勞動保護,除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外,尚包括十五歲以下受僱從事工作者,並為免誤解我國無童工保護概念,爰將章名改為「年少者、女性之勞動保護」。
二、本章對於年少者之勞動保護,除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外,尚包括十五歲以下受僱從事工作者,並為免誤解我國無童工保護概念,爰將章名改為「年少者、女性之勞動保護」。
第四十四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少年工。
少年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少年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立法說明
一、參酌外國立法例,對年少勞動者保護之年齡提升至未滿十八歲者,以加強保護,爰修正第一項。
二、提升保護年齡至未滿十八歲者後,宜參酌外國立法例進一步區分兒童與少年。並衡量我國法制現狀,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一致化,以建立完整之年少者勞動保護體系。
二、提升保護年齡至未滿十八歲者後,宜參酌外國立法例進一步區分兒童與少年。並衡量我國法制現狀,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名稱一致化,以建立完整之年少者勞動保護體系。
第四十五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並於課餘時間為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滿十五歲之人,其不同年齡無礙身心健康之工作性質與環境認定標準及其每日工時、例假日工作時間、夜間工作禁止時間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未滿十五歲之人,其不同年齡無礙身心健康之工作性質與環境認定標準及其每日工時、例假日工作時間、夜間工作禁止時間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有關勞動時間的限制,除健康因素外各國均考量工作與教育時間衝突問題,避免年少勞動者因工作而降低教育品質。因而除對工作時間有所限制外,就工作與接受義務教育時間之關係亦加以明定,以確保年少者獲得未來生涯發展所必要基本知識。我國並未考量就學與就業時間衝突問題,但既然例外許可未滿十五歲者工作,應對之有所規範。我國未滿十五歲者理論上均受義務教育中,為免捨本逐末,第一項之例外規定應參酌外國法例,明定在不影響學業之前提下方可為之。爰酌增「並於課餘時間為之」,以更明確保護未滿十五歲之勞動者。
二、從各國法例觀之,未滿十五歲者勞動之例外許可,一在於工作性質,二在於主管機關之認可。本條第二項之準用規定過於籠統。依現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裁量權限範圍過大,使保護形同具文。並可能發生各地主管機關認知差異導致認定標準不同,讓雇主沒有一致明確的遵循依據。宜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之規定。另鑑於不同的年齡無礙身心健康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不同,每日工時、例假日工作、夜間工作禁止時間等應有所不同。爰修正第二項。
二、從各國法例觀之,未滿十五歲者勞動之例外許可,一在於工作性質,二在於主管機關之認可。本條第二項之準用規定過於籠統。依現行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裁量權限範圍過大,使保護形同具文。並可能發生各地主管機關認知差異導致認定標準不同,讓雇主沒有一致明確的遵循依據。宜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之規定。另鑑於不同的年齡無礙身心健康之工作性質及環境並不同,每日工時、例假日工作、夜間工作禁止時間等應有所不同。爰修正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立法說明
參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修正說明,將本條「未滿十六歲」配合修正為「未滿十八歲」。
第四十七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少年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立法說明
參酌第四十四條之修正說明,將「童工」修正為「少年工」。
第四十八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少年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輪班制或必須於晨間工作者,不在此限。
前項輪班制或必須於晨間工作之工作項目、時間及有關之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輪班制或必須於晨間工作之工作項目、時間及有關之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酌第四十四條之修正說明,將「童工」修正為「少年工」。
二、各國均有夜間工作禁止之規範。避免年少者生活秩序之錯亂,保障其具有足夠的夜間連續休息時間。同時就企業時間安排上亦較有彈性,亦即在核心時段絕對禁止工作,然該時段以外不足法定夜間休息時數部分,則得配合作業需求於核心時段前後調整分配。我國並未針對特殊性質工作或行業而有不同對待,欠缺彈性在執行上增生困擾。外國立法例對於夜間工作禁止均有例外規定。因此年少勞動者夜間工作原則禁止,但例外許可,本條增列但書之彈性規定。並增列第二項,對許可之工作項目、時間及有關之保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配合加強對年少勞動者例外許可於夜間工作之保護。
二、各國均有夜間工作禁止之規範。避免年少者生活秩序之錯亂,保障其具有足夠的夜間連續休息時間。同時就企業時間安排上亦較有彈性,亦即在核心時段絕對禁止工作,然該時段以外不足法定夜間休息時數部分,則得配合作業需求於核心時段前後調整分配。我國並未針對特殊性質工作或行業而有不同對待,欠缺彈性在執行上增生困擾。外國立法例對於夜間工作禁止均有例外規定。因此年少勞動者夜間工作原則禁止,但例外許可,本條增列但書之彈性規定。並增列第二項,對許可之工作項目、時間及有關之保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配合加強對年少勞動者例外許可於夜間工作之保護。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少年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括學科時間。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括學科時間。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立法說明
一、參酌第四十四條之修正說明,將「童工」修正為「少年工」。
二、技術生等屬性相似者,其本質應為學生或學習者,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至工作場所接受訓練,並因實際參與工作的執行,故應受「勞動基準法」之勞動保障。其勞動目的是為配合學習,所以關於技術生之工時計算,在先進國家的規定有學科理論與實務操作合併計算之立法例。鑑於我國常發生技術生或建教生被視為廉價勞工而遭受剝削之情事,所以有必要參酌外國法例,將「勞動基準法第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提至母法位階,以提升規範效力,並加強對技術生或建教生之年少勞動者保護。爰增列第二項。
二、技術生等屬性相似者,其本質應為學生或學習者,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至工作場所接受訓練,並因實際參與工作的執行,故應受「勞動基準法」之勞動保障。其勞動目的是為配合學習,所以關於技術生之工時計算,在先進國家的規定有學科理論與實務操作合併計算之立法例。鑑於我國常發生技術生或建教生被視為廉價勞工而遭受剝削之情事,所以有必要參酌外國法例,將「勞動基準法第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提至母法位階,以提升規範效力,並加強對技術生或建教生之年少勞動者保護。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