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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百分之五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立法說明
考量戲劇節目對影視節目有帶頭作用,因此規定本國自製戲劇節目的播出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