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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黃偉哲等34人 099/12/24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

第一項之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其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實施者,得於不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或請求申請人履行特定附款或檢附切結書之條件下,亦得為之。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
立法說明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停車場使用之土地,在未依原計畫使用前,因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限制,而無法核准設立停車場以解決停車位一位難求之困境。

二、遂提案另以第二項,將原條文「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條件後,再新增「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實施者,得於不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或請求申請人履行特定附款或檢附切結書之條件下,亦得為之」者,以具體實現本法施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