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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兒童或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而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一、經常坐檯陪酒。
二、經常伴遊、伴唱或伴舞。
三、經常從事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
兒童或少年有下列行為之一,而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一、經常坐檯陪酒。
二、經常伴遊、伴唱或伴舞。
三、經常從事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
立法說明
現行條文有關「性交易之虞」名詞極度不明確,為避免執行過程造成混淆,因此應明確訂出有從事性交易之虞的不當行為內容故將細則之規定提升至母法規定。
第九條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立法說明
目前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2條明確規範醫事人員之範圍,故將醫師、藥師、護理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一併修正刪除,並新增統稱為「醫事人員」。
第十四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得提供其繼續教育,其實施規定,由中途學校定之,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者,中途學校得提供其繼續教育,其實施規定,由中途學校定之,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立法說明
新增對於安置對象逾國民教育階段之少年,基於因地制宜,應本著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精神,讓少年繼續接受教育與輔導,讓中途學校繼續善盡教育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