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年○月○日修正之第十九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藥師法第十九條修正增列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作用或適應症,為使衛生署能於一定期間宣導並輔導基層藥局建置設備,爰訂本條文於公布後六個月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