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議瑩等28人 099/12/03 提案版本
第五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年齡、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及性別條件。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應考考試類、科及分類、分科之應試科目,由考試院定之。

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之實際需要,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應考人之兵役狀況。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精神,刪除本條文第一項有關考試院得制訂應考年齡限制之規定。

二、為落實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精神,刪除原條文第二項有關考試院得依用人機關請求及任用實際需要,針對性別條件設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