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提案人:
張嘉郡
蕭景田
連署人:
侯彩鳳
顏清標
廖婉汝
李鴻鈞
孔文吉
盧嘉辰
鄭金玲
林滄敏
馬文君
陳淑慧
羅明才
蔡正元
朱鳳芝
蔣孝嚴
簡東明
翁重鈞
徐少萍
劉盛良
吳清池
提案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蕭景田等21人,鑑於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之特殊身分,雖為公法人的成員,但絕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的公務員,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規定的公職人員。惟該會會長、會務委員的消極參選資格,卻相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消極參選資格更為嚴苛,顯有立法明顯失衡之處。故為均衡法理,特擬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九條之二修正案」,建議修正該條第五款增列但書規定,方符合法制,維護人民參選權利。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