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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等23人 099/11/05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099/12/30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第七條
大學得擬定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大學得擬定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考量,並輔以經費補助及政策協助方式,擬訂合併計畫交由國立大學執行,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現行大學法第七條有關大學整併之相關條文規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惟該項條文規定致使教育部無主導權可進行大學校院的整併,至整併政策推動多年以來,實際合併案件僅有八十九年「國立嘉義技術學院與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合併為國立嘉義大學」及九十七年「國立東華大學與國立花年教育大學合併為國立東華大學」,推動成效無法彰顯。

參照世界各國的教育資源整併經驗,如英國、澳洲、日本、中國大陸等,為求大學教育資源的有效運用,且提升大學的競爭力,上開各國皆有法律明文授權藉以推動整併計畫,輔以政策協助與經費補助方式主導國立大學整併,在既有法源已無法符合社會期待與世界潮流,且國立大學每年皆獲得政府大量的經費補助,理應賦予更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爰此擬於本法第七條增列第二項條文,賦於教育部授予國立大學執行整併主動權限。
(修正通過)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