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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立法說明
一、刪除本條第五、六、七及八款。其餘款項依次順延。
二、於二十多年前,政府乃係將音響以奢侈品視之,故除需課予進口稅外,亦需課予貨物稅。此外,音響進口時亦須先繳納5 %的營業稅。而營業稅本應於交易完成後才需繳納,於今,不論有無成交,皆必須先行繳納,始可進口入台。此種方式乃係全世界皆無的先例。
三、再者,由於台灣並無與其他國家有互相認證之制度,因此音響產品進入國內時還需要作EMC及安全規格的認證,每個型號的認證需費時2個月,每次均需花費10~15萬元不等。故這些進口稅、貨物稅及認證費……等相關費用,對業者而言都是相當大的負擔。
四、另外,反觀現今台灣社會,音響等相關的周邊產品已成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若仍然遵行二、三十年前之舊習,恐無法因應社會新況之需。且據經濟部工業局表示,目前國內市面上的音響設備等周邊產品皆係由國外進口來台,由國內自行製作的產品可說是幾乎無所見,故並無外來進口品衝擊國內本土產業之虞。
二、於二十多年前,政府乃係將音響以奢侈品視之,故除需課予進口稅外,亦需課予貨物稅。此外,音響進口時亦須先繳納5 %的營業稅。而營業稅本應於交易完成後才需繳納,於今,不論有無成交,皆必須先行繳納,始可進口入台。此種方式乃係全世界皆無的先例。
三、再者,由於台灣並無與其他國家有互相認證之制度,因此音響產品進入國內時還需要作EMC及安全規格的認證,每個型號的認證需費時2個月,每次均需花費10~15萬元不等。故這些進口稅、貨物稅及認證費……等相關費用,對業者而言都是相當大的負擔。
四、另外,反觀現今台灣社會,音響等相關的周邊產品已成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若仍然遵行二、三十年前之舊習,恐無法因應社會新況之需。且據經濟部工業局表示,目前國內市面上的音響設備等周邊產品皆係由國外進口來台,由國內自行製作的產品可說是幾乎無所見,故並無外來進口品衝擊國內本土產業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