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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
立法說明
一、由於新法增訂的「脫貧方案」,係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其就業增加的收入,前三年不列工作所得,仍可請領補助。但每五年的統計報告出版,不能於同一時間取的新資訊,不僅延緩相關人員辦理審查時間,亦減緩其審查效率,甚或造成不必要之經費流失。倘若時間一致,則可有效遏止補助經費過度支出,予可能不再需要補助津貼之家庭或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