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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薛凌等21人 099/10/29 提案版本
第四條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因正當使用合法藥物所生藥害,得依本法規定請求救濟。前項救濟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其給付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救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考量藥害救濟基金財務狀況,依藥害救濟急迫程度,分階段實施之。

申請人因使用政府採購之疫苗所生藥害,除可合理認定係非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應依不良反應之程度給予救濟給付。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民眾響應政府之政策,卻因政府單位在救濟法規上的重重限制,無法獲得救濟。

三、政府推動之疫苗施打,應擴大政府之責任,以昭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