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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但短期補習班之學生於開課前已繳交費用者,事後得不具理由解除契約,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還費用: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所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就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但短期補習班之學生於開課前已繳交費用者,事後得不具理由解除契約,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還費用: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所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就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立法說明
一、依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短期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訂之,但短期補習班管理上最大的問題,便是消費者繳納補習費用後之退費糾紛。
二、退費總額上,據日前消基會所作之統計,地方政府所訂之短期補習班退費制度,最有利消費者的縣市,前三名分別為為金門縣、桃園縣、台北縣。而其中金門縣在上課日兩週前都可全額退費,桃園縣與台北縣,則是在開課日一個月前,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一個月內,可拿回90%的費用。
三、退費項目上,少數補習業者遊走法律邊緣,於收費時便先將費用區分為「訂位金」、「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等多種名目,以便將來消費者要求退款時規避責任或減少款項,目前全台25縣市中僅有5縣市明確劃分消費者所繳納費用之細項,作為消費者日後要求退款之依據。
四、退費時間上,常見業者以補習班自訂之退費程序作為退還學費期限,導致時間上延宕日久,目前全國僅有2縣市明訂七日內必須退款,其他縣市則付之闕如。
五、因此,宜將補習班退費事宜參照「旅遊契約」作法,參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8條,旅遊開始前的退費比例分為四個級距,若消費者及早通知業者解約,業者所能扣除的違約金比例將越低。據此標準,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增訂「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提早解約退費級距,杜絕目前各縣市之退費辦法中,許多縣市漏未規定,使短期補習班得依消費者通知解約之時間,而歸還不同比例之費用,以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退費總額上,據日前消基會所作之統計,地方政府所訂之短期補習班退費制度,最有利消費者的縣市,前三名分別為為金門縣、桃園縣、台北縣。而其中金門縣在上課日兩週前都可全額退費,桃園縣與台北縣,則是在開課日一個月前,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一個月內,可拿回90%的費用。
三、退費項目上,少數補習業者遊走法律邊緣,於收費時便先將費用區分為「訂位金」、「學雜費」、「講義費」、「實習材料費」等多種名目,以便將來消費者要求退款時規避責任或減少款項,目前全台25縣市中僅有5縣市明確劃分消費者所繳納費用之細項,作為消費者日後要求退款之依據。
四、退費時間上,常見業者以補習班自訂之退費程序作為退還學費期限,導致時間上延宕日久,目前全國僅有2縣市明訂七日內必須退款,其他縣市則付之闕如。
五、因此,宜將補習班退費事宜參照「旅遊契約」作法,參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8條,旅遊開始前的退費比例分為四個級距,若消費者及早通知業者解約,業者所能扣除的違約金比例將越低。據此標準,爰提案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增訂「短期補習班定型化契約」提早解約退費級距,杜絕目前各縣市之退費辦法中,許多縣市漏未規定,使短期補習班得依消費者通知解約之時間,而歸還不同比例之費用,以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