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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提供資料之義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提供資料之義務及病歷之流通)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於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因業務需要所為之訪查或查詢、借調病歷、診療紀錄、帳冊、簿據或醫療費用成本等有關資料,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
立法說明
增訂第二項,明定投保人在各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經投保人同意後得隨時調閱,以建立醫療資訊共享制度,避免醫療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