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等27人 099/10/15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三條之一
公共設施用地周邊之土地及建築物,如因公共設施之建置或變更致有影響財產價值或人身健康之虞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實際情況,就容積率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補償性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全國各縣市政府推動與民生經濟息息相關的公共建設如變電所等之興建,具有急迫性及複雜性,為提升興建與服務效率與品質,實應積極辦理容積獎勵。而容積獎勵之範圍、比例、執行程序等細節性規定,應基於社會公平正義之考量、卓研並作通盤性之檢討與可行性評估後,提出具體之建議方案,輔以配套之回饋措施,進而帶動地方老舊社區改建之推動及發展,對日後變電所興建及推動電力事業將有莫大助益,並可減少民眾抗爭等情事。

三、爰新增本條文,公共設施用地周邊之土地及建築物,如因公共設施之建置或變更致有影響財產價值或人身健康之虞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實際情況,就容積率另訂必要之補償性規定,以提升公共建設興(改)建效率與品質,並同時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