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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幸男等21人 099/11/12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前補助之適用範圍、補助額度、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為鼓勵中小企業促進產品品質,其投資於精密生產設備或技術者,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三項、第四項新增。

二、在台灣大部分產業西進中國大陸時,部分台灣廠商仍願意根留台灣,並克服在台灣土地、勞力、等生產成本較高的競爭劣勢,發展出品質較優秀、附加價值較高的產品,讓Made In Taiwan的產地標示逐漸成為兩岸三地,甚至世界各國人民肯定為品質保證的象徵。但在ECFA簽定之後,這些根留台灣的廠商將面臨眾多中國製低價產品競爭,但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對於公司投資各項創新或節能之生產設備或技術,原有減稅規定。後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低,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之條文,前述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已被取消。

三、這些根留台灣的廠商將面臨眾多中國製低價產品競爭,僅能致力於差異化、開闢符合買方指定高品質客製化要求,生產量少質精的高附加價值產品,以求在低價中國製產品的環境下,殺出一條企業經營藍海,這些都需要投資相關設備或技術。本席等認為,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對於公司投資於各項創新或節能之生產設備或技術之減稅規定,對於提升台灣中小企業之競爭力,仍有相當重要之助力,爰參考前述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減稅方式,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精密設備或技術,以改善其生產結構,提升產品素質,並創造國民就業機會。

四、第四項明定投資抵減辦法等相關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