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第十九條之一
使用農地、漁業用地、林地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應完整揭露整體規劃資訊,並應建立協調機制,與利害關係人妥為溝通,以降低衍生之衝突。

使用農地、漁業用地、林地設置再生能源設備,達一定面積或其範圍內居住達一定人口數者,於設置前應辦理聽證會。

第一項利害關係人定義與協調機制辦法,及第二項一定面積及一定居住人口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使用農地、漁業用地、林地設置再生能源設備,設置者應完整揭露整體規劃資訊,並應建立協調機制,與利害關係人妥為溝通,降低衍生之衝突,以創造共贏。

三、第二項明定使用農地、漁業用地、林地設置再生能源設備,達一定面積或其範圍內居住達一定人口數者,於設置前應辦理聽證會以建立社會共識。

四、第三項明定利害關係人定義與協調機制辦法,及第二項一定面積及一定居住人口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或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依規定辦理協調或聽證會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增列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依規定辦理協調或聽證會者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