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國民年金之業務,特設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本署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及國際合作。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一、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二、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資源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三、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之權益保障與社會參與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六、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設立、變更、撤銷與廢止、監督、輔導、財務查核、相關法規之研訂、推動及執行。
七、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服務機構業務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八、國民年金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國民年金業務之資通訊應用發展及國際合作。
十、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服務事項之監督、輔導及考核。
十一、其他有關長期照顧(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服務及國民年金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