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其他名稱
: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
提案人:
王正旭
連署人:
吳秉叡
黃秀芳
林月琴
蘇巧慧
賴瑞隆
吳沛憶
郭昱晴
邱議瑩
李坤城
黃捷
張雅琳
王美惠
徐富癸
林宜瑾
蔡其昌
陳亭妃
林楚茵
提案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有鑑於現行幼兒照顧及教育分屬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權責,其中未滿二歲兒童由衛生福利部主管,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少權法)及其相關法規提供以照顧及保育為主之托育服務;二歲以上未滿六歲兒童歸教育部主管,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稱幼照法)及其相關法規提供教育與照顧兼具之教保服務。兒少權法規範之兒童托育服務包括居家式及機構式二大類別,因社會大眾對托育服務需求殷切,且為符合家長多元就業型態,期待政府提供之托育服務模式更加彈性,故衛生福利部自一百零六年起由政府部門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試辦計畫,藉由計畫引導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專業團體共同合作辦理有別於居家式與機構式之第三種托育服務,截至一百十三年底全國已設置一百三十九家,占全國公設民營托育機構百分之二十九,爰有納入法制規範之必要。又兒少權法事涉兒童及少年業務甚多,對於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規範僅五條條文(含罰則一條),輔導與管理機制訂定於授權辦法,有待提升法令位階予以強化;另機構式托育服務之托嬰中心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一環,與以非營利性質設置之其他兒少福利機構屬性迥異,惟採取相同輔導與管理機制,顯有調整之必要。為防止發生於托育機構兒虐相關事件之錄影資料遭刪除、未妥善保存或無法追查,授權主管機關應定期追蹤檢查法定保存義務之履行,並為確保涉及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之法定情形時之調查完整與法律程序順利進行,主管機關應保存監視影像至調查或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個月。此外,為保障兒童人身安全,並強化兒童遭遇不當對待時之事後調查與證據保全,授權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於發現兒童在托育機構期間有異常傷痕、行為改變或其他具體懷疑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後調閱特定期間內之監視錄影資料。此規定可作為虐童或其他兒童侵權事件發生時第一時間的重要補救措施,提升證據留存與查核之機會,使家長得以適時反映疑慮,避免虐待情節長期隱蔽,並由主管機關訂定調閱程序與隱私保護相關規範,以防止資料濫用、洩漏或侵害他人權益,確保查閱行為僅限於合法、合理之用途,達成保護兒童與兼顧個資保護之平衡。又本法違法處分有公告之明文規定,惟欠缺系統性揭露機制,若無有效揭露處分紀錄之查詢系統,恐導致家長難以事前查詢其紀錄,造成資訊落差與安全風險。因此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違反兒童托育服務法查詢系統」,統整登載違反本法經處分應公告之對象、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供社會大眾查詢,提升家長知情權與托育透明度,使家長於送托時可獲得足夠資訊辨識潛在風險,相關查詢方式與揭露期間等實施細節,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俾利兼顧隱私與公益之平衡。有鑑於前述議題非修正兒少權法即可處理,另相較二歲以上未滿六歲兒童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已定有專法,實有必要制定完善托育服務法規據以建構輔導及管理機制,以確保受托兒童及家長權益,並回應社會大眾對於政府積極作為之期待。爰參考幼照法立法結構,並配合社會環境變遷趨勢研擬多元托育服務模式,同時結合公部門與私部門力量共同提供服務,爰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兒童托育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