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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許多宗教團體位於偏鄉地區,資訊可近性不比都會地區,且本條例所需檢附證明文件繁雜,兩年申請期限過於倉促,爰將原定兩年期限延長一年,以落實政策目標,解決既有宗教團體因借名登記而衍生之糾紛。
第七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認申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而得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補正。
立法說明
由於資料補正涉及各文件主管機關辦理作業及審理程序,因此時限非人民團體可自行控制,爰將資料補正期限延常為一年,以確保已申請送件之人民團體可於充裕時間內完成資料補正,完成登記。